对于很多司机朋友来说,车辆到了使用年限能够不可使用时,要及时办理机动车扔弃及注销登记。 具体怎样操作呢?公安交警为您解答!什么样的机动车需要废弃注销? 根据《机动车登记法规》(公安部164号令)第二章 第五节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 (一)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废弃标准的; (二)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 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 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; 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 第(一)(二)项申请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马上废弃的车辆,包括车辆的号牌、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交到有资质的废弃车企业,由废弃公司开具扔弃车辆回收阐明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。废弃企业在车辆拆解后七日内向车管所提出注销申请,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办结。需要保留机动车号牌的,车辆必须符合号牌保留的要求后交报废回收公司,车牌号自注销之日起保留两年。办理地点为我市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办理(地点附后)。 极度提示 第(三)项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,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。